報廢銷毀產品怎么處理(報廢產品銷毀電話是多少)
產品報廢處理流程為:
1.倉儲部接獲有效的產品報廢申請單后,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2.產品物料與產品報廢申請單所示內容不符或認為報廢不合理,則要求其重新清理或重寫單據;
3.申請報廢的部門依有效產品報廢申請單核準的處理方法將產品、物料送到相關的執行地點進行報廢處理;
4.報廢產品處理,應由申請報廢部門、庫管共同實施并在單據上簽字、所有現金收入由主導經辦人24小時內上交財務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報廢銷毀產品怎么處理?
產品銷毀方式有哪幾種?產品銷毀與其他產品的銷毀的方式是不一樣的,由于這種產品的特殊性也會給土地還有空氣,水源帶來污染,所以不同于其他產品銷毀方式不可以選擇粉碎或者是焚燒等方法,否則就會對土地水源帶來污染,現在可以選擇的是深化銷毀法,這種銷毀的方式也是受到了很多人的歡迎,當然有一些特殊的產品,仍然是可以選擇一些傳統性的銷毀方式的,所以不同類型的產品的銷毀方式也是不一樣的,有一些非常特殊的麻醉精神類的藥物對于人體的傷害也是比較大的,所以在處理上面也會非常的復雜,千萬不要一概而論。
隨著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百度目前市場上對于產品的銷毀越來越重視。例如過期食品銷毀處理、過期干貨銷毀、不合格食品銷毀等等都需要一個更好的處理方法和更加完善的一個銷毀體系是產品銷毀的一個較好的處理方式。
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報送體系,制定完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銷毀的管理制度,防止過期、腐敗變質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產經營環節,食品經營企業在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過程中,發現食品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應當將其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就地銷毀,不得退還給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
對不合格食品銷毀處理有這樣幾個流程:?
1、咨詢產品報廢產品銷毀中心。
2、提供所報廢的清單及對產品銷毀的程度要求。
3、制定產品銷毀綜合處理方案。
4、報廢產品安全轉移至產品銷毀現場。
5、全程監督(錄像、照片)產品銷毀處理過程、雙方核實確認報廢產品銷毀的數量及滿意程度。
6、產品銷毀處理公司開具《產品銷毀證明》報告給產廢方。
7、開具憑證。
8、銷毀程序結束。
9、后期回訪優化銷毀方案。
如何能讓產品銷毀,主要看銷毀機構的專業水準,一般正規的公司都能將不合格產品進行銷毀,你要做的就是找對公司,這里可以跟你說一下食品報廢專業處理的流程:
首先聯系我們的工作人員,確定你要銷毀的產品名稱以及規格參數,然后提供食品報廢清單以及對產品需要銷毀的程度說明,我們會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制定適合的產品銷毀方案;接著您將需要銷毀的產品運輸過來,再由我們轉移到專業的銷毀現場,全程都有攝像以及照片監控,監督整個過程;接著通過雙方核實食品報廢處理結果以及滿意程度之后,由我們公司開具”產品銷毀證明”給您,這樣便完成了銷毀過程。
報廢產品銷毀電話是多少?
北京銷毀報廢中心,是文件銷毀信息載體處置的機構,是經工商及有關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正規資質的,能夠銷毀各種涉密文件檔案、紙質資料、財務賬冊、銀行卡、IC卡、公司公章、過期食品、服裝銷毀、電子產品、缺陷產品、過期藥品、假冒商品等涉密介質的銷毀公司。
北京銷毀報廢中心,自建有封閉銷毀場地,擁有采用國外先進技術的大型全自動破碎機,壓縮打包機,配備專門的押運車輛,可提供裝運服務,每日可銷毀處理各種介質材料30噸以上。本公司有嚴格的銷毀處理流程,整個銷毀過程全程監控錄像,保證快捷,專注。且可以開具銷毀業務的正規銷毀證明,如客戶需要,還可以提供整個銷毀過程的錄像資料,以備存檔查驗。
北京銷毀報廢中心的銷毀流程:
1、咨詢產品報廢銷毀中心。
2、提供所報廢的清單及對產品銷毀的程度要求。
3、制定產品銷毀綜合處理方案。
4、報廢產品安全轉移至產品銷毀現場。
5、全程監督(錄像、照片)產品銷毀處理過程。
6、雙方核實確認報廢產品銷毀的數量及滿意程度。
7、產品銷毀處理公司開具《產品銷毀證明》報告。
8、開具憑證。
9、銷毀程序結束。
10、后期回訪優化銷毀方案。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及內容相關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請聯系QQ:107759983,立即清除!
轉載聲明:本文由北京文件銷毀中心(xyssw.com)發布,未經允許禁止復制,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xyssw.com/post/1548.html